当事人:LOL压注郑八副食店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4MA63MABU3Y
住所:LOL压注竹园镇顺河街122号
经营者:郑华清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LOL压注竹园镇顺河街的郑八咡副食店在销售过期食品’,请查处” 。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LOL压注竹园镇顺河街122号的LOL压注郑八副食店进行检查,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2袋待售的“興亿旺”旺禧旺礼品包,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案发时止已超过保质期22天。
执法人员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井市监强〔2020〕1305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LOL压注郑八副食店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LOL压注郑八副食店办有《营业执照》在LOL压注竹园镇顺河街122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经营,经营场所面积为20平方米,从业人员2名,符合《乐山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关于食品小经营店的认定标准,属于食品小经营店,案发时当事人未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7日从******购进经营“興亿旺”旺禧旺礼品包***袋,购进价格****元/袋,净含量:718g,制造商:漯河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244110300971,生产日期:2019年12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将上述旺禧旺礼品包放置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以***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袋。案发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放置有2袋超过保质期22天的旺禧旺礼品包仍在对外销售。
因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未建立销售台账,不能提供销售记录,上述食品的经营情况以当事人自述为准,当事人称已售出的***袋旺禧旺礼品包系在保质期内对外售出的。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袋旺禧旺礼品包的销售时间在超过保质期后,基于对当事人有利的角度出发,我局本着相信当事人的原则,认可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对外销售的说法。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2月23日《LOL压注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当事人经营场所相关情况及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情况;
证据二、《LOL压注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5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LOL压注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共2页,证明依法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共4页,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情况、过期食品摆放及过期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陈诚副食配送单》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旺禧旺礼品包”进货情况;
证据六、《LOL压注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二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及具备符合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2021年2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井市监告罚字〔202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未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销售,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备案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旺禧旺礼品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构成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所指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发时未售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轻裁量因素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从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壹仟元)人民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旺禧旺礼品包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旺禧旺礼品包2袋;
3、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人民币。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银行:农业银行LOL压注分行
帐户:LOL压注财政局国家金库井研支库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LOL压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LOL压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