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L压注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市监罚字〔2021〕53号
当事人:范仲华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4MA64X1NE5M
住所:LOL压注竹园镇新街74号
经营者:范仲华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2月2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范仲华经营的文具进行抽样送检,抽样人员对范仲华经营的“BOBO博宝”液体胶进行了抽样检验。商品名称:液体胶;商标:博宝;标称生产企业:广东博宝文具有限公司;库存量:***支;抽样数量:**支;备样量及封存地点:**支、受检单位。
2021年2月2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A2210046398121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pH项目不符合QB/T1961-2011办公用胶水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1年3月2日,LOL压注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有异议,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同批次待售液体胶**支,封存的备样液体胶**支。执法人员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将待售液体胶及备样液体胶共**支予以扣押(井市监强措字〔2021〕6-4号)。
2021年3月18日,异议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当事人范仲华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范仲华办有营业执照,执照注册日期2009年***,2017年***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在LOL压注竹园镇新街74号从事文化用品和日用百货零售。
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从******购进“博宝”液体胶一盒(***支),标称信息为:“BOBO博宝”液体胶5020,净含量50ml(支),24PCS,执行标准GB21027-2007、QB/T1961-2011,生产日期2020/03/05,保质期24个月,生产企业广东博宝文具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价格为***元/盒(1元/支),以***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液体胶被抽样人员购样***支,备样***支封存于当事人处,对外销售了***支,剩余***支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送时仍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元,获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2月2日《LOL压注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现场笔录》一份,共计2页,证明抽检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样品、营业相关情况;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编号:0005441)各一份,共计4页,证明依法抽检及告知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华测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一份,共10页,证明所抽样品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笔录一份》,共计3页,证明送达检验报告及现场相关情况;
证据五、《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及《送达回执》各一份,共计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检验不合格相同批次商品相关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相关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从有资质的商家进货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共计,1页,证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液体胶销售价格情况;
证据九、抽样人员抽样现场照片2张,共计2页,证明抽样人员依法抽样的现场相关情况;
证据十、经检验为不合格液体胶的外观图片7张,共3页,证明经检验为不合格液体胶的标识及外观情况;
证据十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计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责任及具备符合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博宝”液体胶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及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过失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2021年3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井市监告罚字〔2021〕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作为经营者,虽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故意,但购进货物时未履行检查验收义务及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能提供查验记录及凭证,构成过失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规定的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检验为不合格的该批次不合格液体胶水,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批次“BOBO博宝”液体胶8支;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拾陆元);
3.罚款100元(壹佰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银行:农业银行LOL压注分行
帐户:LOL压注财政局国家金库井研支库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LOL压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LOL压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